陕西中医药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参加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经学生所在单位及联合办学单位鉴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专业课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0(含)分以上;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本门学科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校组织三门学位主干课程考核成绩均为70分(含70分)以上。
4、外语要求:在校期间参加我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有效者。
5、论文要求: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达到良好或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一篇。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2、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3、结业生;
4、非应届毕业生;
5、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6、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三门学位主干课程考核和成人学位外语考试由教务处组织,也可由教务处委托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三门主干课程分别为: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教务处按普招本科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条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终审三个月前,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联合办学单位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后规定的日期内向所在联合办学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的各项条件的学位申请者,由联合办学单位进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报专业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审议,教务处进行复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学士学位的审定结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将学位授予数据和文件在授予学位30天内上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将获得学士学位者的相关材料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校教务处负责解释。